规则意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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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80年代末,曾在山东大众日报上读过一篇文章,大意是:一帮中国人访问德国慕尼黑,在一家餐馆里就餐时,想带走一种造型艺术品位很高的啤酒瓶,就想向店主索要作为纪念。店主表示了难为情之后,中国人又提出愿意付钱购买。店主想了想,摇了摇头说:“这不属于零售商品,出售后是无法纳税的。”中国人表示不解!
最近,又常听别人谈起这样一件事情: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,并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。这个公司规定,员工上班可以迟到,但必须在下班后补足一天的工作时间。这个中国人表示了担心:“如果员工们迟到但又不自觉多工作怎么办?”美国人表示不解!
一个中国人的不解!一个美国人的不解!
其实蕴藏在这两个“不解”背后的是这样一个事实:在国人的心中,规则意识的缺失已经是非常严重的。
“不依规矩,难成方圆。”细细反思之,我们社会的许多个领域,人们更多地看重结果而忽略过程,致使人们不顾做事过程适当与否,只关注最终的结果如何。比如说,2004年江南某省一个县的党政机关,为了完成拆迁工作,顺利上马商贸城的建设,不顾民生需求和行政规则,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――关键的核心的问题是当权者忘了做事的规则。再比如那些层出不穷的矿难事件,难道那么多血的教训还是换不回矿主们对安全规则的重视?
在一个社会中,规则可分为两个部分,一个是法律,一个是道德。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,这种规则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,不应存在回旋的余地,他的适用是平等的,不管社会地位的高低,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或在该国的土地上,人的行为就理应受之规范。这些规则能否在社会上得到落实,关键是要看其执行力如何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”道德,则是一个社会所必不可少的规范人的行为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另一种规则。这种规则不靠某种部门或机构来执行或监督,而是靠人的自觉性来维持,靠社会的舆论来监督。它对人的约束与法律相比是柔性的,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,它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力度是很大的。但如果一种并非良好的道德又被社会认可的话,其所产生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,几乎可以超出人的想象力。比如说第一个“不解”是因为在目前社会中,人们似乎认为什么都是商品,什么都可以以金钱作为媒介物进行交易,只要双方觉得合适就可以了,而在德国,不是商品的东西就不能通过金钱进行交易,这是规则!那么,在中国,什么都可以交易是不是实际的情况呢?回答肯定是否定的!只是我们的商业规则已经被更多的利益规则所替代而已。
说到这里,我们不得不看看当前社会所普遍崇尚的一种规则——竞争。引入竞争的规则,目的是为了激发社会活力,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可是我们在实施竞争时,有时却恰恰忽视了对竞争自身的规则意识,而使得竞争者不择手段,不关注过程,只重视结果,从而使竞争失去了原本的意义,使竞争应有的社会效益荡然无存!比如说,在教育领域,两个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成绩,不顾教育教学的规律,无限制地给学生布置作业;两个学校为了比个高低,无限制地删减非考课程,增加考试科目课时。这一做法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且不说,其教学效益之低也可想而知!这是竞争的错吗?不是!而是竞争的规则不正确,或根本就没有遵循竞争的规则,裁判只是在看最后的结果。
古语云:“人人心里有杆称。”事实上,从古至今,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其社会公认的规则的,有的是明文规定,有的是约定俗成而内化、演变为一种文化传统。规则是有的,关键的问题已经转移到如何保障规则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。第一种保障来自道德文化层面,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层面。比方说,在中国古代,没有现代的交通和通讯便利,虽有律例但没有今天的完备,那么统治者是如何控制远在千万里之外的官员的?我认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种基于忠诚的相对模糊的责任感,其中“诚实守信”、“慎独”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规则,虽然没有非细化到可操作的层面,但在大多数地方官员的心目中已经牢牢地扎下了根,能够使人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则,保证个人的行为不超出社会公众认可的范围。
第二种保障是要有强制性的、惩罚性的制度。因为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,这种自私性如果没有更强的自觉性来平衡,就会向自私的方向倾斜。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各色诱惑而言,这种自觉性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?是值得怀疑的。因此,无论是人的自身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和谐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,都需要有强有力的操作的惩罚性措施,并且要同时建立起的能够迅速兑现惩罚的管理机制。在西方社会,许多国家对于人的诚信是很看重的,都建有个人诚信档案。如在德国,一个人如果有五次记录显示其有不诚信行为,那么基本上就等于判处了这个人的死刑。因为,这个人可能永远也没有可能在这个国家找到任何一份工作。在我们当前的情况下,缺少的就是这种能够缺少这各兑现的机制,或者在兑现的过程中各种程序过于啰嗦,效率极其低下,空耗时间和精力,因而使得大家知法而不用法,从而使得规则虽有却无。
不讲规则的人不是一个文明的人,不讲规则的社会不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。社会群众不讲规则,有损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,令世人耻笑;官员不讲规则,势必还会侵害公众利益,难令社会和谐。讲规则,讲秩序,当是个人走向未来的必备素质;讲准则,讲法治,当是国家、社会迈入和谐的必然要求。
2006。2。24北京?月坛
早在80年代末,曾在山东大众日报上读过一篇文章,大意是:一帮中国人访问德国慕尼黑,在一家餐馆里就餐时,想带走一种造型艺术品位很高的啤酒瓶,就想向店主索要作为纪念。店主表示了难为情之后,中国人又提出愿意付钱购买。店主想了想,摇了摇头说:“这不属于零售商品,出售后是无法纳税的。”中国人表示不解!
最近,又常听别人谈起这样一件事情: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,并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。这个公司规定,员工上班可以迟到,但必须在下班后补足一天的工作时间。这个中国人表示了担心:“如果员工们迟到但又不自觉多工作怎么办?”美国人表示不解!
一个中国人的不解!一个美国人的不解!
其实蕴藏在这两个“不解”背后的是这样一个事实:在国人的心中,规则意识的缺失已经是非常严重的。
“不依规矩,难成方圆。”细细反思之,我们社会的许多个领域,人们更多地看重结果而忽略过程,致使人们不顾做事过程适当与否,只关注最终的结果如何。比如说,2004年江南某省一个县的党政机关,为了完成拆迁工作,顺利上马商贸城的建设,不顾民生需求和行政规则,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――关键的核心的问题是当权者忘了做事的规则。再比如那些层出不穷的矿难事件,难道那么多血的教训还是换不回矿主们对安全规则的重视?
在一个社会中,规则可分为两个部分,一个是法律,一个是道德。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,这种规则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,不应存在回旋的余地,他的适用是平等的,不管社会地位的高低,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或在该国的土地上,人的行为就理应受之规范。这些规则能否在社会上得到落实,关键是要看其执行力如何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”道德,则是一个社会所必不可少的规范人的行为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另一种规则。这种规则不靠某种部门或机构来执行或监督,而是靠人的自觉性来维持,靠社会的舆论来监督。它对人的约束与法律相比是柔性的,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,它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力度是很大的。但如果一种并非良好的道德又被社会认可的话,其所产生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,几乎可以超出人的想象力。比如说第一个“不解”是因为在目前社会中,人们似乎认为什么都是商品,什么都可以以金钱作为媒介物进行交易,只要双方觉得合适就可以了,而在德国,不是商品的东西就不能通过金钱进行交易,这是规则!那么,在中国,什么都可以交易是不是实际的情况呢?回答肯定是否定的!只是我们的商业规则已经被更多的利益规则所替代而已。
说到这里,我们不得不看看当前社会所普遍崇尚的一种规则——竞争。引入竞争的规则,目的是为了激发社会活力,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可是我们在实施竞争时,有时却恰恰忽视了对竞争自身的规则意识,而使得竞争者不择手段,不关注过程,只重视结果,从而使竞争失去了原本的意义,使竞争应有的社会效益荡然无存!比如说,在教育领域,两个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成绩,不顾教育教学的规律,无限制地给学生布置作业;两个学校为了比个高低,无限制地删减非考课程,增加考试科目课时。这一做法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且不说,其教学效益之低也可想而知!这是竞争的错吗?不是!而是竞争的规则不正确,或根本就没有遵循竞争的规则,裁判只是在看最后的结果。
古语云:“人人心里有杆称。”事实上,从古至今,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其社会公认的规则的,有的是明文规定,有的是约定俗成而内化、演变为一种文化传统。规则是有的,关键的问题已经转移到如何保障规则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。第一种保障来自道德文化层面,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层面。比方说,在中国古代,没有现代的交通和通讯便利,虽有律例但没有今天的完备,那么统治者是如何控制远在千万里之外的官员的?我认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种基于忠诚的相对模糊的责任感,其中“诚实守信”、“慎独”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规则,虽然没有非细化到可操作的层面,但在大多数地方官员的心目中已经牢牢地扎下了根,能够使人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则,保证个人的行为不超出社会公众认可的范围。
第二种保障是要有强制性的、惩罚性的制度。因为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,这种自私性如果没有更强的自觉性来平衡,就会向自私的方向倾斜。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各色诱惑而言,这种自觉性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?是值得怀疑的。因此,无论是人的自身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和谐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,都需要有强有力的操作的惩罚性措施,并且要同时建立起的能够迅速兑现惩罚的管理机制。在西方社会,许多国家对于人的诚信是很看重的,都建有个人诚信档案。如在德国,一个人如果有五次记录显示其有不诚信行为,那么基本上就等于判处了这个人的死刑。因为,这个人可能永远也没有可能在这个国家找到任何一份工作。在我们当前的情况下,缺少的就是这种能够缺少这各兑现的机制,或者在兑现的过程中各种程序过于啰嗦,效率极其低下,空耗时间和精力,因而使得大家知法而不用法,从而使得规则虽有却无。
不讲规则的人不是一个文明的人,不讲规则的社会不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。社会群众不讲规则,有损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,令世人耻笑;官员不讲规则,势必还会侵害公众利益,难令社会和谐。讲规则,讲秩序,当是个人走向未来的必备素质;讲准则,讲法治,当是国家、社会迈入和谐的必然要求。
2006。2。24北京?月坛